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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王杖诏令册》与汉代养老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-09-03      

  尊老养老的美德,在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源远流长,两汉时期已成为一种社会风气,形成制度。史书对此已有不少记载,但均很简略。《后汉书·礼仪志》虽有“仲秋之月,县、道皆案户比民,年始七十者,授之以玉(王)杖、铺之糜粥。八十、九十,礼有加赐。玉(王)杖长尺,端以鸠饰。鸠者,不噎之鸟也,欲老人不噎”的记载,但“七十赐王杖何起?著鸠于杖末,不著爵,何杖?苟以鸠为善,不赐鸠而赐鸠杖而不爵,何说?”(《论衡·射短篇》)一直是史学界难以搞清的问题。武威磨嘴子汉墓“王杖”及《王杖诏令册》的出土,使人茅塞顿开,千年之谜,迎刃而解。

 

《王杖诏令册》

  汉代尊老养老之制,始于高祖刘邦,当时就有免除民年七十以上,十岁以下刑罚的规定;宣帝刘询时,开始了年八十以上授王杖的制度;年七十以上受王杖,形成于成帝刘骜时期。

  《王杖诏令册》内容丰富,它在五份皇帝诏书中,既有尊老养老、高年赐王杖的明确命令,也有抚恤鳏寡孤独废疾之人的具体法规。当时规定,高年老人皇帝要赐给王杖,因为上端安有木雕的鸠鸟,也叫鸠杖。受鸠杖的人相当于俸禄六百石粮食的官吏,类似今天的县团级,要受到社会的尊敬;鸠杖等于是皇帝赐的信物和凭证,允许受王杖者自由出入官府,可以在天子道上行走;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侮辱、打骂和虐待,有敢违者,以“大逆不道”罪,公开斩首。

  “耆老之人,齿发坠落,血气既衰,亦无暴逆之心”,所以又规定年七十以上的老人,不是首恶和亲手杀伤人者,其余犯禁,均不起诉论罪。

  受王杖者和六十以上无儿子的鳏寡老人,种田不交租,经商不纳税。有旁人抚养者,也可免除抚养人的租税、劳役。

  汉时,限制老百姓卖酒,但如果是无儿子的鳏寡老人配成的夫妻,除种田不交租,经商不纳税外,还破格允许在市上开店卖酒。

 

古代尊老养老图

  这一制度,当时曾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广执行。地处边陲的武威,建国后仅在磨嘴子汉墓,就两次发现《王杖诏书令》汉简共36枚,这里和同一地区的旱滩坡汉墓中还五次发现“王杖”7根,至于中原内地这类自然为数更多,只是未被发现或未能保存下来罢了。

  有法律,也有以身试法者。据汉简记载,汉成帝时,曾有汝南郡王世安、陇西郡张汤等庶民百姓殴打王杖主并折伤其杖,南郡亭长司马护、长安东乡啬夫田宣等地方官吏擅自传召、捆缚、殴打王主,都被当众斩首,以儆效尤。

 

《王杖诏令册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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