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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简牍文化】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

发布时间:2024-09-18      

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出土的鸠杖上系有10枚木简,我们根据报告中的照片和摹本,试为编列它们先后的次序并简略的作一些解释,以供读者参考。

磨嘴子汉墓群

(1)制诏御史曰:年七十受王杖者,比六百石,入宫廷不趋;犯罪耐以上,毋二尺告劾;有敢征召侵辱

(2)者,比大逆不道。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。

(3)制诏丞相、御史:高皇帝以来,至本二年,朕甚哀老小。高年受王杖,上有鸠,使百姓望见之,

(4)比于节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,比逆不道。得出入官府郎第,行驰道旁道。市卖复毋所与。

(5)如山东复有旁人养谨者,常养扶持,复除之。明在兰台石室之中。王杖不鲜明,

(6)得更缮治之。河平元年,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,受王杖,(英頁)部游徼吴赏使从者

(7)殴击先,用诉地太守上(氵献)。廷尉报:罪名

(8)明白,赏当弃市。

(9)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,永平十五年受王杖。

(10)兰台令第卅三、御史令第卌三、尚书令灭受在金。

以上10简,(1)(2)相接,是一完整的诏书。(3)(4)相接,是一诏书。(5)—(8)相接。(9)和(10)各自为一单简。(4)(5)之间似乎是可相衔接的,如此则(3)—(8)可能是一篇,既有诏书,又有记事。

(1)(2)之诏下于成帝建始二年(公元前31年),“汉书成帝纪”不载养老之事。据诏书,则民年七十,授之以王杖,比六百石的官职,得出入宫廷而不趋俯,犯了“罪耐”(低级刑名,见“汉书刑法志”)以上的罪,不得以二尺告劾(汉官仪“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”)。有敢征召或侵辱此受王杖的老人,比之于“大逆不道”之罪。这条法律是实施的,下简可证。

王杖十简

据“绩汉书礼仪志”曰:

“仲秋之月,县道皆案户比民,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杖,餔之糜粥,八十、九十礼有加赐。玉杖长尺,端以鸠鸟为饰。鸠者不噎之鸟也,欲老人不噎”。

此与出土王杖相较,皆以鸠鸟为饰,但出土杖长近2米,长于志所记的一尺,尺或丈字之误。简称“王杖”,而志作玉杖,又志、“论衡”和简皆记年七十受王杖,但(9)简幼伯受杖之时才68岁,故亦不必一定是70岁。)

(3)—(6)至“得更缮治之”,似系一个诏书。“本二年”似即建始二年,距成帝河平元年(公元前28年)才三载。若如此则二年是建始二年,此诏乃前诏的复述,而小有异同。“朕”,简误写作“胜”。“比于节”之“节”应是 “周礼掌节”“道路用旌节”,故得出入官府廊第并行走于驰道的旁道。杖为王所授,不得市卖。

“后汉书明帝纪”永平二年(公元59年)“初行养老”。(3)的“二年”也可能指此。若如此,则(3)(4)不得与(5)—(8)相接,因后者记河平元年事。今不采用此说。

(6)—(8)记先受杖后,为乡官吴赏的从者所殴辱,先诉之太守,太守上(氵献)于朝廷,廷尉以为其罪名明白,吴赏应弃市。此是执行诏书凡殴侮受王杖的老人,罪比于大逆不道,故犯者弃市。(氵献),“说文”训议罪,“广雅释言”训疑。据简文,太守上所议应得之罪而廷尉报可。

受王杖的先,是西陵县人,“汉书地理志”西陵属江夏郡,今湖北黄冈县。简云“汝南”,当指汝南郡,则当时西陵原属汝南郡,其后始改隶江夏郡。

(6)简所述“(英頁)部游徼”是县令下某区乡官名,某部犹今云某区,汉县下分为若干部。游徼是秦代以来的乡里治理盗贼的官,汉因之。“汉书百官公卿表”曰:

“十亭一乡,乡有三老,有秩、啬夫、游徼。……游徼循禁盗贼”。

“汉书”卷67、76、83、89胡建、赵广汉、朱博、黄霸诸人传中见此名,亦见“望都汉墓壁画”图版一一。据“赵广汉传”“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秩百石”,则其初是不足百石的低级小吏。此简所谓“从者”当是属于游徼的隶卒。

“诉”,据上下文看应是诉告之诉。

以上8简所记事,在西汉晚叶成帝时。以下两简,在东汉初。

(9)简记幼伯生于西汉平帝元始五年(公元5年)至东汉永平十五年(公元72年),年68岁,受王杖。

(10)简记灭的官历。“说文解字叙”引汉“尉律”:“学僮十七已上始试,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(本作吏,据段氏改),又以八体试之,郡移大史,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;书或不正,輙举劾之”。“汉书艺文志”小学类引作“又以六体试之,课最者以为尚书、御史史书令史”,谓选其优者为“尚书”或“御史”的“史书令史”。“大唐六典”卷一和“太平御览”卷213引应劭“汉官仪”曰:

“能通苍颉、史篇补兰台令史,满岁补尚书令史。”

“续汉书百官志”尚书六曹各有令史三人,主书;御史中丞有兰台会史,掌奏。据此简,灭试于兰台列第三十三名,试于尚书列第四十三名,故为“尚书令”。班固所述六体乃王莽改制以后的事,故合于此简。“灭受在金”似指受杖,“在金”之金当是地名,疑是金城(郡)之金。

以上10简共记三人受杖,即先(河平元年犹存)、幼伯(永平十五年犹存)及灭。此三人当是一家,故将有关受杖的简书附系于杖头入葬。但河平元年(公元前28年)先已年七十,而幼伯生于元始五年(公元后5年),则幼伯可能是先之曾孙。假设灭为幼伯子,生于幼伯十五岁,则至章帝章和元年(公元后87年)为68岁,是年“养老授鸠杖”,见汉书章帝纪。然则此墓的年代,当属于东汉,或在章帝、和帝之间。

以上系就寄来摹本所作推测,以后曾在兰州核对实物,依上述10简次序并列,则见原编三道绳编的痕迹显然串通,可证10简次第应如所论。

10简文字,颇多当时行用的字体,亦有误写之字。廊作郎,徼作儌,节、第皆作草头,朕误作胜。

又此10简的长度为23厘米略多一些,约当汉之一尺。一简之中的文字分为两段,我们根据摹本度之:简端至第一段末字约11厘米,简梢至第二段首字约11.5厘米,两段之间空出一个字的地位,约0.5厘米。此可证当时编简写简均有一定的尺度。此空间乃所以编绳。

(原文刊载于1960年11月10日《考古》杂志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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